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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11月23日起,邵阳市对以汽油为燃料、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、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(也称“黄标车”)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,限行时间为全天,限行区域扩大至邵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、环境保护部等国家五部委《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》(环发〔2013〕128号)、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长株潭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湘政办发〔2015〕85号)的有关规定,为改善湖南空气质量,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 一、对黄标车严格实施限行。黄标车全天禁止进入各市州、县市区划定的限行区域和全省高速公路。 二、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沙段杨梓冲枢纽互通(1484km)至李家塘枢纽互通(1509km)限制重型载货汽车通行。 三、对黄标车不得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,停止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, 停止办理车辆相关业务。 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和重型载货汽车,认定为“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”,处一百元罚款,并记3分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 黄标车识别方法 目前,国家明确需淘汰的黄标车定义是根据环保部门提出的7个条件来确定,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均应淘汰。 条件一: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,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/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; 条件二: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,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 车; 条件三:2003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,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 车(包含半挂牵引车)和中大型载客汽车; 条件四:2001年9月1日登记注册的,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(包含半挂牵引车)和中大型载客汽车; 条件五:2008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的,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 汽车; 条件六:2009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,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; 条件七:2008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,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(包含半挂牵引车)和中大型载客汽车。 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为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印发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〉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3〕37号)、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法律法规文件,结合我市实际,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 一、限制通行对象 (一)、以汽油为燃料、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; (二)、以柴油为燃料、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。 二、限制通行时间:全天候限制通行。 三、限制通行区域:邵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。 四、责任追究:驾驶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。 五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邵阳市人民政府 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淘汰黄标的车公告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国家环保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印关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环发【2014】130号)及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》(湘政办明电【2015】113号)有关规定和要求,经环保部门界定,在我市公安交警部门注册登记的8056台大小型机动车(名单后附)属于国家淘汰的黄标车,现予以公告。请车主在公告之日起30天内将车辆送至辖区报废企业进行解体报废,并到公安交管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。公告期满30天后车辆没有进行报废的,公安交警部门将公告其登记证书、行驶证、号牌作废,同时在公安综合应用平台办理公告牌证作废业务。即日起,黄标车淘汰名单内的车辆仍在路上行驶的,环保部门将联合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查处,强制报废。 邵阳市人民政府
来源:邵阳交警